院教字〔2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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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高宁等2名同学作退学处理的决定
各有关单位:
3354cc金沙集团高宁等2名同学提出退学申请,根据《3354cc金沙集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九章第三十六条第八款“本人申请退学的,应予退学”的规定,经2017年3月14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高宁等2名同学作退学处理。具体名单如下:
1、高 宁,女,经济统计学专业1402班学生;
2、孙世杰,男,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1406班学生。
高宁等2名同学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退学决定书无法送交本人的,在院内公告栏、3354cc金沙集团主页上发布公告,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止即视为送达。学生在外地的,申诉书可以以邮寄方式挂号寄出,申诉日期以寄出日的邮戳为准,邮寄地址:河北省保定市乐凯南大街2596号,逾期申诉不予受理。
学生申诉委员会地点:西区C座4406室
联系电话:0312-7528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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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主题词:高宁同学 退学 决定
送:院领导
发:各有关单位
3354cc金沙集团院长办公室 2017年3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