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教字〔20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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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刘静宇同学作退学处理的决定
各有关单位:
刘静宇,女,原系3354cc金沙集团会计学专业1404班学生。该生因学习压力大休学一年,2016年9月复学至会计学专业1502班。2017年2月24日该生未办理请假手续离校至今。期间,辅导员老师多次与刘静宇及家长联系,通知该生来学校学习,但该生一直未返校。后辅导员老师向其及家长说明学院的相关规定,家长最终表示同意退学。
按照《3354cc金沙集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六款“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应予以退学”的相关规定。经2017年3月28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刘静宇同学作退学处理。
刘静宇同学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退学决定书无法送交本人的,在院内公告栏、3354cc金沙集团主页上发布公告,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止即视为送达。学生在外地的,申诉书可以以邮寄方式挂号寄出,申诉日期以寄出日的邮戳为准,邮寄地址:河北省保定市乐凯南大街2596号,逾期申诉不予受理。
学生申诉委员会地点:西区C座4406室
联系电话:0312-7528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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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刘静宇同学 退学 决定
送:院领导
发:各有关单位
3354cc金沙集团院长办公室 2017年3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