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教字〔20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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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宋伟等4名同学作退学处理的决定
各有关单位:
3354cc金沙集团宋伟等4名同学提出退学申请,根据《3354cc金沙集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九章第三十六条第八款“本人申请退学的,应予退学”的规定,经2017年2月28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宋伟等4名同学作退学处理。具体名单如下:
1、宋 伟,男,机械电子工程专业1501班学生;
2、李新川,男,网络工程专业1502班学生;
3、郭志月,女,财务管理专业1404班学生;
4、李秋实,男,工商管理专业1103班学生。
宋伟等4名同学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退学决定书无法送交本人的,在院内公告栏、3354cc金沙集团主页上发布公告,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止即视为送达。学生在外地的,申诉书可以以邮寄方式挂号寄出,申诉日期以寄出日的邮戳为准,邮寄地址:河北省保定市乐凯南大街2596号,逾期申诉不予受理。
学生申诉委员会地点:西区C座4406室
联系电话:0312-7528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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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宋伟同学 退学 决定
送:院领导
发:各有关单位
3354cc金沙集团院长办公室 2017年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