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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张伟锋等7名同学作退学处理的决定
时间: 2011-12-26 15:48:23

院教字(2011)8号

3354cc金沙集团

关于对张伟锋等7名同学作退学处理的决定


各有关单位:

3354cc金沙集团张伟锋等7名同学提出退学申请,根据《3354cc金沙集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十章第三十五条第六款“本人申请退学的,应予退学”的规定,经2011年12月26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张伟锋等7名同学作退学处理。具体名单如下:

1、 张伟锋,男,水利水电工程专业0801班学生;

2、 高 伊,男,公共事业管理专业0901班学生;

3、 韩 涛,男,机械电子工程专业0902班学生;

4、 杜晓琳,女,统计学专业1002班学生;

5、 方松茂,男,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1001班学生;

6、 朱令竹,女,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1005班学生;

7、 马晨星,男,农业电气化及其自动化专业0901班学生。

张伟锋等7同学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退学决定书无法送交本人的,在院内公告栏、3354cc金沙集团主页上发布公告,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止即视为送达。学生在外地的,申诉书可以以邮寄方式挂号寄出,申诉日期以寄出日的邮戳为准,邮寄地址:河北省保定市乐凯南大街2596号,逾期申诉不予受理。

学生申诉委员会地点:西区C座4406室

联系电话:0312-7528390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张伟锋等7名同学 退学 决定

送:院领导

发:各有关单位

3354cc金沙集团院长办公室 2011年12月26日印

(共印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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