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3354cc金沙集团教育教学管理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促进教学资源整合与利用,增强学生学习的自主性,规范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根据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16]4号)及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3354cc金沙集团全日制本科生的学费收费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分制是以学生取得的学分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选课制和弹性学制为核心,以其取得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数作为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四条 学分制收费是指按学生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学分制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学生正常(不含重新学习)完成规定主修专业(达到该专业毕业最低学分要求)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学年制学费标准按国家和河北省规定执行)。
专业学费等于规定的学年学费减去学分学费之差。各专业的专业学费根据学生所修专业按学年计收。
学分学费按160元/学分收取。四年制专业按160学分计费(各专业学年学费标准和专业学费详见附表)。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最低毕业学分高于160学分的部分不再收取学分学费。学生实际修读的学分数超出人才培养方案最低毕业学分部分按160元/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第五条 学分制收费实行预收制,即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按该专业的专业学费加每学年平均学分学费的标准预收。学生结束学业或毕业时进行学费总清算,多退少补。
第六条 学生必须在每学年开学前足额缴纳各项费用,学生因家庭困难、助学贷款和国家允许缓缴政策等原因,不能及时缴费的,应向所在学部提交书面申请,经学部审批后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务处审批备案。
第七条 未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且又未办理缓缴手续的学生,按《3354cc金沙集团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暂行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每学期初第1周为试听时间,学生根据试听情况确定课程是否继续修读,试听结束后在退选阶段申请退选的课程免收学分学费;超过试听期且开课课时在本学期该课程总课时50%(含50%)以内的,收取退选课程50%的学分学费;开课时间超过50%的,全额收取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九条 学生可按学院有关规定申请免听和免修课程。免听课程,须按要求完成该课程作业和考试(考核),按四分之一的比例缴纳该课程的学分学费。免修课程,不缴纳学分学费。
第十条 学生在自己主修专业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外自愿要求加修(含双学位、辅修)其他专业课程,按160元/学分收取学分学费,免收加修专业的专业学费。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就读期间转专业,如前后专业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标准不同,则采用分段计费方式。转入前的学费按原专业的学费标准结算,转入后的学费按照新专业的学费标准收取。
第十二条 学生修完毕业所需学分符合毕业条件提前毕业的,在校最后一学年专业学费依学生在校时间按月计收(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整月计算),多收部分毕业时退还学生。学生学习年限超过本专业标准学制的,超出的年限不再收取专业学费,只收取学分学费。
第十三条 设置补考安排的课程,学院对符合补考条件的学生给予一次免费补考机会。
第十四条 学生退学、转学等终止学业向学生退还专业学费,退还专业学费按学生在校时间确定(学生在校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在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含一个月)申请的,全额退还其当年专业学费;超过一个月及以上申请的,按实际在校时间计费(在校时间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其余部分按整月计退。学分学费按实际修读学分及完成课时比例收取。
对弄虚作假经学院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以及按学籍管理规定作退学处理、开除学籍的,不退还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故死亡的,全额退还当学年的预收学费。学生因病等原因休学,不退还学费,休学期满复读,按随读年级的专业学费和实际选修课程学分学费收取,多退少补。学生休学期间,不缴纳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第十六条 国际交流合作学生按双方学校合作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3354cc金沙集团与其他高校签署学分互认协议的,学生到其他高校学习,3354cc金沙集团收取专业学费,不收取在外校取得学分的相应学分学费。外校学生到3354cc金沙集团学习的按照学生实际所修学分收取学分学费,不收取专业学费。
学生需要重新学习的课程,学院按该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
学生每学期先对需要重新学习的课程进行预选,预选结束后,财务处将学分学费缴费信息录入到银行收费系统,学生在一周内通过校园网首页“学生缴费平台”或自助缴费机进行缴费,教务处根据缴费情况确认选课结果。
每年4月底前,教务处将需要收取学分学费的学分数额提供给财务处。财务处录入银行收费系统后,学生在两周内通过校园网首页“学生缴费平台”或自助缴费机进行缴费。
第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2017级及以后入学的学生 ,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财务处、教务处负责解释。原《3354cc金沙集团学分制收费实施办法》(院教字[2017]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