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教字〔2021〕5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3354cc金沙集团章程》,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按照国家招生相关规定被3354cc金沙集团正式录取的新生,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须事先向学院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的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学院在新生报到时统一采集电子图像并进行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条件与期限如下:
(一)新生因病不能正常到校学习的,须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二)新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到校学习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三)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须提供入伍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准予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在开学两周内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院有关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因其他情况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向所在学部提交请假申请,批准后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按退学处理。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七条 学院实行学年学分制教学管理,学制为四年的学生,最短学习年限为三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六年;学制为五年的学生,最短学习年限为四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七年。
休学创业的学生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基础上再延长一年。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学院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课程考核可采取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论文、报告、设计、实践操作等多种形式进行。
学生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记载,60分为及格。
第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因患疾病或者残疾等身体原因不能完成体育课程学习的,应当参加学院指定的保健课程,经考核给予相应的成绩。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根据学院相关规定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院的学习和考核纪律。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0分,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的学分,学院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院认定,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和学院统一组织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院建立学生诚信档案,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失信行为进行约束和惩戒。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根据学生处分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进行限制。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在原专业完成学业。为贯彻以人为本教育理念,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满足学生个性发展需求,大学期间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完成第一学期学习任务后,平均学分绩在本专业排名位于前50%且所学课程成绩全部及格的学生可在第二学期初申请转专业;完成第一学年学习任务后,学生可在第三学期初申请转专业且须跟随转入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二)确有拟转入专业的兴趣和专长(须提供报刊文章、学术研究成果、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三)大学期间,患有某种疾病,经学院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他专业学习者;
(四)经学院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完成本专业学业者;
(五)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予以优先考虑。
符合第一款条件的,由学院统一组织转专业。符合第二至五款条件的,由学生单独提交申请,审批通过后,学生转入相应专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招生时有特殊要求或特殊类型的;
(二)正在休学或者保留学籍的;
(三)经转学进入3354cc金沙集团学习或已经转过一次专业的;
(四)跨物理科、历史科(选科界限以高考招生为准)的;
(五)有违纪、处分等不良记录或应予退学的;
(六)经学院研究认定不适宜转专业的。
第十九条 学院统一组织转专业的程序:
(一)学院综合考虑专业现有学生数量、专业容量和专业特点,公布各专业的接受名额,第二学期各专业接收名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专业录取人数的20%,第三学期各专业接收名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专业录取人数的10%。具体人数以学院最终公布人数为准;
(二)具有转专业意愿且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向学部提出申请,由学部审核同意后统一报学院教务处;
(三)经学院教务处审核确定转专业名单;
(四)学院教务处公示转专业名单,公示无异议后通知学生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学生转专业后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选课和课程的认定:
1.学生转专业后,按照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相关课程;
2.学生转入新专业前已经考试通过的课程,凡符合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审核批准后,予以承认。
(二)学生转专业后的毕业资格审核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执行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以此作为毕业资格审核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院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或者不适应本院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的程序:
(一)学生转学应当在每学期规定时间内申请办理;
(二)拟申请转出3354cc金沙集团的学生,需填写《河北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院教务处对申请转学学生的材料审核后,在学院主页公示五日后报学院审批。学院审批通过后将相关材料转交拟转入学校。
(三)拟申请转入3354cc金沙集团的学生,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部依据专业培养要求及教学能力审核学生转学条件,并召开学部办公会议集体表决,通过后报学院教务处。学院教务处对申请转学的材料进行复审后,报学院审批。经学院招生委员会和招生监督部门同意,学院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集体研究通过后,学院教务处将转入学生情况,部、院两级会议纪要,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网站公示五日后,由院长签署接收函。
(四)经转出和拟转入学校签字盖章的转学申请材料,由拟转入学校于转学完成后三个月内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凡申请转学、转专业的学生,未经批准或者未办完有关手续前,应当参加原学校、原专业学习。
第六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中途中断学业的须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间,学院为其保留学籍。休学期满须办理复学手续方可重新开始在校学习。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因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因创业不能正常参加学院教学活动的;
(四)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应由本人按学院规定提交书面申请,因病休学须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经学院审批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休学时间以年为单位,起止时间由学院核准。休学累计一般不得超过二年。
除突发状况外,每学期进入考试周后及毕业年级春季学期不再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其保留学籍:
(一)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的;
(二)在校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需办理离校手续。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能参加课程考试等教学活动。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当在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前两周内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并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材料;
(二)因创业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提供相关创业证明材料;
(三)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如相应年级已无该专业,可由学部提出意见,经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后编入相近专业继续学习,按照原专业名称发放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复学学生毕业资格审核原则上按复学后所在年级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核。休学前及复学后课程性质不一样的,相关课程的认定由学院教务处审核确定。
第七章 学业预警与留级
第三十二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初进行学业审核,经补考后,一年级结束后所获学分不足30学分,二年级结束后所获学分不足60学分,三年级结束后所获学分不足110学分的,给予学业预警。学业预警情况以书面形式送达学生家长。
第三十三条 经补考后,一年级结束后所获学分不足15学分,二年级结束后所获学分不足45学分,三年级结束后所获学分不足90学分的,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四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初,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自愿申请留级,学院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留级学生,编入本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须随原年级学习。
留级学生毕业资格审核原则上按编入年级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核。留级前后课程性质不一样的,相关课程的认定由学院教务处审核确定。
第三十五条 学院建立学业帮扶体系,分别由学生辅导员、教学秘书、专业教师对被预警和留级学生进行预警谈话、选课指导、学习指导,帮助被预警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改善学习状态。
第八章 退 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符合第三十三条内容的;
(二)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学生所获课程学分总和与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最低学分要求少20学分及以上,达不到永久结业条件,且不延长学习年限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的,或者申请复学经学院复查不合格的;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
(五)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开学两周内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八)须办理学籍异动,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无正当事由超过两周不办理相关手续的;
(九)经学院研究认定应予以退学的。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做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学部提出申请并附有关材料,学部领导签署意见,经学院教务处审核,相关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在3354cc金沙集团主页上公告送达,公告之日起满7日,即视为送达。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在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学院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九条 退学学生的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通知送达之日起5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退学手续;逾期未办理离校手续者,由学院注销其学籍及在校关系,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户口由学生本人按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的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院发给退学证明;
(三)退学学生学费问题,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院颁发毕业证书。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生提前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可在拟毕业学年的秋季学期末提出毕业申请,经学院教务处审核报学院批准后,随毕业年级完成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资格审核按照该生所在年级的人才培养方案审核。
第四十二条 学生可以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一)在毕业学期,学生所获课程学分总和与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最低学分要求相差20学分以内的,学生可以选择结业或者延长学习年限。相差20(含)学分及以上的,应当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不延长学习年限,且达不到永久结业条件的,作退学处理。
(二)在毕业学期,学生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不合格或者平均学分绩未达到学院学位授予标准,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三)其他原因自愿申请、经学院研究同意的;
(四)拟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当在毕业生离校前提交申请并及时办理延长学习年限手续。
(五)延长学习年限学生按原年级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毕业资格审核。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院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所获课程学分总和与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最低学分相差20学分以内或毕业论文(设计)不合格,学生本人申请结业的;
学生所获课程学分总和与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最低学分要求相差20(含)学分及以上又不延长学习年限,同时达到以下条件的,做永久结业处理:
1.所选课程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数量和课程结构;
2.修够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学分三分之二及以上的;
3.参加了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
第四十四条 因课程不及格作结业处理(即第四十三条(一))的学生可在离校后一年内参加课程重修,按修读的学分计收学分学费,不再收取专业学费。重修考核成绩合格,经审核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于审核通过当年3月份或8月份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因毕业论文(设计)不合格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可于当年7月份再次申请答辩,答辩通过的可以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答辩未通过的,可以跟随下一年毕业生重修毕业论文(设计),重修通过的可以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中毕业时间、学位授予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未申请重修、重修不及格或者未在指定时间换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做永久结业处理。
第四十五条 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学满一年及以上的退学学生,经本人申请,可发给肄业证书。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报学院审查,必要时提请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
第四十七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放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九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入学学生,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一条 原《3354cc金沙集团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院教字〔2017〕6号)适用于2020级及以前在校学生。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3354cc金沙集团
2021年9月3日